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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保险纷纷下架,抗原阳性不给赔,怎么办?******  编者按:  这里是民生调查局,见人所未见,调查民生之变。关注你想关注的、你没关注的,调查你想看的、未看到的。

  中新网12月15日电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人“阳”了,保险赔付款却很难拿到。最近抗原检测新冠阳性的北京姑娘普普(化名),正在为保险赔付一事发愁。

  不只是普普,不少新冠阳性患者也遇到类似经历:原本以为已经买了新冠保险,可以安心等待赔付,如今却发现赔付环节麻烦重重。而新冠康复的人在听到“阳性一次,终身拒保”的传闻后,也开始担心未来还能不能买重疾险、医疗险。

资料图:抗原检测阳性。

  抗原检测新冠阳性不给理赔

  今年3月份,普普在某平台上购买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障内容显示,新冠病毒确诊津贴2万元,新冠病毒住院津贴6千元,新冠集中隔离津贴2800元等。

  13日晚间,普普在家里自测抗原时发现阳性,于是拨打保险电话进行沟通。“理赔员说需要医院开具的核酸证明和写明轻症、重症还是无症状的确诊证明,以及胸透、血常规等各类材料原件,都要进行邮寄。”普普告诉中新财经记者,“但我不清楚现在阳性该怎么去医院开证明,听说好多医院都不给开。”

  普普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只是阳性不赔付,必须CT显示有肺部感染才能赔付”,这让她愈发担心,“今天(14日)我又给理赔员打电话,但没打通。”

  有医生诊断证明也无法进行理赔

  在广东生活的小琳(化名)即使拿到了医生的诊断证明,也无法进行理赔。

  据小琳讲述,年初购买了国泰出行保,里面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津贴。最近新冠阳性后去申请理赔,并上传了核酸、抗原阳性及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但却遭遇拒赔,理由是“不符合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型确诊标准,现有材料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轻/普通/重型)。”

  “就是必须由医生开具‘确诊新冠肺炎’字样的诊断书才属于确诊。”小琳向记者表示,“但我让医生开具时,医生明确回复我,开的诊断书都是有固定的模式和根据上级要求来写的,不能这么开,这也就形成了闭环。”

  “之后我跟保险公司沟通时说,医生无法开这种证明,而且国家卫健委最新方案都称阳性为首要标准,但他们说需要结合CT、血液进一步检查符合标准才行,还让我问卫健委能不能开证明。”这让小琳直吐槽,“这么拖下去,等我病好了,他们要的证明材料我可能也无法提供了,他们也就不用赔了。”

截图自黑猫投诉。

  不只是普普、小琳,记者注意到,在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新冠险”相关的投诉有近两千条。银保监会发布数据显示,二季度涉及新冠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投诉有2434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24.22%。

  理赔成功者:法院起诉,庭外和解

  “最近我发了一个帖子,说自己新冠确诊保险终于赔付了,有几百个人问我是怎么理赔成功的。”星星(化名)向记者感叹,困在赔付申请环节的人真多。

  在上海生活的星星今年4月份感染了新冠,随后经历了曲折的理赔过程,“最终是去法院起诉,然后庭外和解。”

  在已有成功理赔经验的星星看来,“投保人想要理赔成功,还是需要材料完备,病状符合理赔条件,如果目前不好拿到材料,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

  不过星星也说,“现实中很难协商,很多人没有保险代理,保险公司能赖一个是一个。”

  “新冠险”纷纷下架

  在保险产品“大家族”里,“新冠险”算是新险种。

  此前,为满足市场需求,保险公司纷纷上线新冠保险产品,凭借投保便捷和保费低廉的优势,新冠隔离保险在各大平台销量暴增,成为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网红产品”。后来,受疫情变化、监管趋严等一系列因素驱使,新冠隔离保险产品发展进入“冷静期”。

  近日,星星发现,“疫情平稳的时候全都是‘新冠险’,现在又开始全网下架。”

  中新财经记者14日登录某平台,已搜索不到太平“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众安“疫情隔离津贴险”、“众安爱无忧防疫保障”等热门“新冠险”。

  在支付宝平台,记者搜到“疫安心·防疫保”,但提示称“不保障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另一款“无忧保综合意外险”包含新冠肺炎身故,保额为25万元。

截图自支付宝平台。

  至于小琳提到的国泰出行保,记者注意到,目前支付宝平台上的国泰产险新的“公共交通出行保”里只包含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额为50万元。

  对于近期“新冠险”纷纷下架的现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向中新财经记者表示,“主要是现在疫情防控措施放宽,‘新冠险’风险激增,保险公司‘避险’所致。”

  “很多公司推出的‘新冠险’很便宜,理赔条件也很宽松,但在理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告诉记者,“‘新冠险’下架一方面是因为精算不合理,保险公司赔钱,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上清理了一部分。”

  新冠阳性后不能再买重疾险?

  最近,保险圈有传闻称,新冠阳性后无法再购买医疗健康险。据媒体报道,有保险代理人员表示,“只要核酸阳性一次,客户终身拒保”“如果得了新冠,重疾险直接拒保”,极力推荐要在“阳性”之前,配置好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险。真实情况是否是这样?

  “还是要分情况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影响不大,痊愈后符合相关条件就能购买,如果是重症,可能会有影响。”前述保险从业人士表示。

  王国军也认为,新冠阳性时风险增大,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选择暂时不签单,但“阳转阴”后应该不会拒保。

  14日,记者在支付宝平台上分别选了一款重疾险和一款百万医疗险,在投保过程中,并未遇到新冠阳性无法投保方面的限制。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亦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快设计开发价格普惠、适宜人群广泛的新冠病毒传染病相关责任险种,保障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风险。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媒体表示,未来国家政策导向会要求保险覆盖更多人群。因此,即使新冠阳性患者有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状况,随着保险的发展,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其投保需求。(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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